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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5-15  浏览次数: 1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业务培养、思想教育、生活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学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 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满足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培养单位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院批准。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开学一个月以内仍不能报到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考核,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研究生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登录系统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必须立即完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或学位论文需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回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我校研究生补考、缓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我校研究生考试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与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培养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方可转学或转专业。经批准转学者,一般应在省内进行,确系无法解决的,才能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硕士研究生4年,博士研究生6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其他情况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  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 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休学期间违法乱纪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达1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超过1年者;
  (四)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教育实践环节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程序注册超过2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对退学的研究生,我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入学前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贵州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自退学决定之日起2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直接将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我校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校规、校纪,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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