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研究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生,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劳动教养或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未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等校园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它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散布谣言等方式造成集体恐慌和秩序混乱,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破坏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或者恶意传播传染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行政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网络传播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或环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伪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故意删除(改)、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或转让(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除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同学校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职责,破坏相关部门管理秩序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破坏社会和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参加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擅自离校、旷课,或在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中擅自离岗者,一个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给予下列处分:
(一) 2周以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2周以上(含2周),1个月以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1个月以上(含1个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请假逾期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照我校研究生考试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学术行为不端者,按照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留校察看时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 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考察期间研究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批准后,方可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违规者,可由所在培养单位提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权限及处分程序:
(一)处分权限
警告处分由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作出处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分程序
研究生违纪事件,由所在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转交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培养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3.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由监考老师及考务管理人员如实填写考生违纪情况表,经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培养单位签署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4.对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5.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教育厅备案。
(五)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
(六)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与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七)违纪研究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研究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违纪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分执行时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八)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者教育管理部 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研究生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将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瞒报研究生违纪情况的培养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纪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获校级及校级以上个人表彰者,按照规定程序,可申请减轻或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此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