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 [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
第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在就读校区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
3、因课题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
4、导师为我校兼职指导教师,论文阶段需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者(导师要有明确的意见)。
5、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6、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提供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者,应在每年5月在系统内提交申请,具体操作细则参见《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流程》。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
第五条 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应确保正常的学习、科研工作,积极主动与导师、班级、培养单位保持联系,确保信息通畅。
第六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意外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要求返校住宿时,应在每年5月向研工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违纪违规者,一律按《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并按《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者,按照《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